七項正理
(介紹七相正理)
1.重點複習
「二相正理」:如 果我有自性,我和蘊體的關係不外乎是「自性所成的體性相同」或「自性所成的體性 相異」,除此之外沒有第三種可能性。
如果我和蘊體是自性所成的體性相同,將會產生三種過失。
過失一:承許「我」 則沒有意義。為什麼這麼說?如果我和蘊體體性相同是由自性所成,就必須是諦實成 立;如果一法是諦實成立,那一法在心中顯現的相狀與實際的相狀就必須相符,如此 一來,我和蘊體在現前知前呈現水乳交融、無法區分的狀態就應該是我和蘊體的實際 相狀,那麼我和蘊體將會是毫無差別的同一法。然而,下部的宗義師之所以要承許我 有自性,就是為了成立一個「能取蘊的我」;假使我和蘊體是毫無差別的同一法,那 就無法安立「能取的我」與「所取的蘊」,如此一來,承許我就沒有意義。
過失二:我將成為眾多之過。這一點容易理解。
過失三:我有生滅之過。假使我有自性,我的生滅也應該有自性;如果我的生滅有自性,則後者觀待前者的因果關係就無法成立。為什麼?因為假使每一剎那的法都 有自性,就表示它們的形成都不需要觀待他者;既然不需要觀待他者,就表示不需要 觀待前者,如此一來,前後兩者就沒有因果關係。如果前後兩者沒有因果關係,它們 就無法成為同一個續流;如此一來,就會有「無法回憶起前世」、「業已造失壞」、「業未造感果」的過失。接著,如果我和蘊體是自性所成的體性相異,推論到最後,我和蘊體就會變成毫無關聯;這樣會有什麼過失呢?蘊體的特色就無法成為我的特色,例如:蘊體有生、住、滅的特色,而我則沒有生、住、滅的特色;如果我沒有那些特色,我就會成為無 為法。如果我是無為法,我就不應該是我執的所緣;此外,當我們在描述「我」的時 候,我就無法成為那個能詮聲所描述的對象。為什麼這樣說?平時當我們想著「我」 的時候,我們覺得「我會改變」,例如:我餓了、我飽了、我快樂、我痛苦……所以 我們所想的那個我並不是無為法;相同的道理,當我們用能詮聲描述「我」的時候, 我們所描述的那個我也不是無為法。因此,如果我不具有生、住、滅的特色,我就會 成為無為法;如此一來,我就不應該是我執的所緣,也不會是描述「我」的能詮聲所 描述的對象。
除此之外,如果我和蘊體毫無關聯,那就表示我獨立在蘊體之外;如果我獨立在 蘊體之外,將會產生哪些過失?之前曾經談到如何破除「常、一、自主的我」,當時 提及的那些正理都可以拿來使用。以上是屬於「二相正理」的部分。
接著,「五相正理」。《中論》當中提到:「非陰不離陰,此彼不相在,如來不 有陰,何處有如來?」其中的第二句話,有些譯本是翻譯成「陰如來互無」。「五相 正理」當中的前兩相就是之前提到的「二相正理」:我和蘊體不是自性所成的體性一 ──「非陰」;我和蘊體也不是自性所成的體性異──「不離陰」。接著,我和蘊體 互為能依、所依非由自性所成──「此彼不相在」或是「陰如來互無」。照理來說,
「我和蘊體互為能依、所依」唯由分別假立而成,否則兩者的關係就會像杯子依著桌 子或人依著椅子,彼此都是獨立的個體,但我和蘊體的關係並非如此。 此外,我有蘊體非由自性所成──「如來不有陰」。在此提到的「有」可分為兩 種,例如:「我有一頭牛」與「我有耳朵」;前者是「本質相異的有」,後者是「本 質相同的有」。如果「我有蘊體」是本質相異的那種有,就像我有一頭牛──我獨立 在那頭牛之外,那我也應該獨立在蘊體之外;但這不合理。換個角度,如果「我有蘊體」指的是本質相同的那種有,而且那種「有」是由自性所成,我與蘊體就會變成毫 無差別的同一法;如此一來,就不應該出現「我有蘊體」的這種情況。這與之前談到 「承許我則沒有意義」是相同的思惟理路。
2.介紹㈦相正理
月稱論師在證成補特伽羅無我時,所使用的是「七相正理」。對此,《入 中論》提到:「如車不許異支分,亦非不異非有支,不依支分非支依,非唯積聚復非 形。」「如車不許異支分」──車子不是異於眾多支分;換句話說,車子不是獨立在 眾多支分之外,也可以說車子與支分不是自性所成的體性異。「亦非不異」──車子 與支分也不是自性所成的體性一。這兩點就是二相正理所提到的內涵。接著,《入中論》將「有」放到前面,先說「非有支」──車子有支分非由自性 所成。「不依支分」──車子依著支分非由自性所成;這時車子是「能依」。「非支 依」──反過來,支分依著車子也非由自性所成;這時車子是「所依」。到目前為止 講述的是五相正理。 在五相正理之上,月稱論師另外加了兩相正理:「非唯積聚」──眾多支分的聚 合體不是車子;「復非形」──聚合體的外形也不是車子。對於這兩點,有很多問題 需要討論。
3.為何車子的聚合體不是車子
首先,第六相正理是:眾多支分的聚合體不是車子。在中觀的論著裡提到了以下 的內涵:「假使眾多支分的聚合體是車子,將還未組裝的零件集中在一起的聚合體也 應該是車。」這樣的描述合理嗎?一定會有人想:「這兩者怎麼能相提並論呢?眾 多支分的聚合體是車子;但將還未組裝的零件集中在一起的聚合體,想也知道不是車 子。」但所有的中觀論著在解釋這一點時,看法都是一致的。但是這兩個例子八竿子打不著。」 請問:「將還未組裝的零件集中在一起的聚合體」是不是眾多支分聚集而成的聚 合體?眾多支分聚集而成的聚合體,一定要是組裝好的聚合體嗎?難道不能有還未組 裝的聚合體嗎?這是第一點(組裝或還未組 裝)。第二點,雖然中觀的論著中對此沒有清楚說明,不過 試著揣摩祖師們的想法。如果組裝好的聚合體取名為車子(車子與聚合體並非自性一),(請問:車子有沒 有那個聚合體?如果有,難道「車子有車子」嗎?我們會不會說「車 子有車子」?但假使眾多零件組裝而成的聚合體是車子,而車子又 有那個聚合體的話,是不是應該說「車子有車子」?但這樣說並不合 理,因為車子與車子為一;既然如此,就不應該說「車子有車子」。就像之前我們提 到的:如果「我有耳朵」的那種「有」是自性所成的本質相同,推論到最後,我與耳 朵將會變成毫無差別的同一法;如此一來,就不應該說「我有耳朵」。相同的思惟理 路,我們不會說「車子有車子」;但如果眾多零件組裝而成的聚合體本身就是車子,當我們說「車子有這個聚合體」時,就等於是在說「車子有車子」。若說:「那我就說『車子沒有那個聚合體』,這樣就不會產 生『車子有車子』的過失。」假使車子沒有眾多零件組裝而成的聚合體,請問:車子 有沒有眾多的零件?這時是不是應該說「車子沒有眾多的零件」?如果沒有眾多的零 件也能是車子,那將還未組裝的零件集中在一起的聚合體為何不能是車子? 所以車子到底有沒有眾多零件組裝而成的聚合體?如果你說「車子有眾多零件組 裝而成的聚合體」,就不應該說「那個聚合體是車子」;相反的,如果你認為「車子沒有眾多零件組裝而成的聚合體」,那就必須承許「車子沒有眾多的零件」。如果沒 有眾多的零件都能成為車子,那將還未組裝的零件集中起來,那個聚合體理應也可以 是車子。我們換個方式分析)。如果眾多零件組裝而成的聚合體是車子,請問:車子有沒有零件?車子有沒有眾多的零件?車子有沒有眾多零件 組裝而成的聚合體?如果眾多零件組裝而成的聚合體本身就是車子, 推論到最後就不得不說「車子有車子」;但連沒有學過宗義的人都知道這不合理。由 此可知,眾多支分的聚合體不是車子。關於這一點,之前在解釋《寶鬘論》時,有一個偈頌提到:「如六界集故,士夫 非真實,如是一一界,亦集故非真。」宗大師對此說到:「謂離分與有分之法,決定 非有。」「每一法都有支分,既然有支分就有整體,所以找 不到沒有支分與整體的法。」車子有沒有支分?車子有沒有眾多的支 分?車子有沒有眾多支分聚集而成的整體?車子有沒 有整體與支分?當我們說「車子有整體與支分」時,由此就能得知: 車子的整體不是車子;如果車子的整體是車子,就不應該說「車子有整體與支分」。這時或許會有人提出以下的質疑:如果車子有整體與支分,車子的整體與支分是 不是都是車子的一部分?如果是,車子的整體是不是車子的支分?車子的整體是車子的支分還是車子的整體?「車子的支分」與「車子的整體」有沒有交 集?如果沒有,車子的整體是不是車子的支分?如果不是,車子的整體是不是車子的一部分?如果是「一部分」,就 應該是「支分」;「支分」不就是「一部分」嗎?所以如果車子有整體與支分,車子 的整體與支分是不是都是車子的一部分?如果是,車子的整體就是車子的一部分、就是車子的支分,所以要說「車子的整體是車子的支分」嗎? 平時我們不會說「車子與車子的支分有交集」;但如果有人問:「車子的整體是 不是車子與車子的支分的交集?」這時應該怎麼回答?可不可以說「車子的整體是車 子的支分,但不是車子」?不過這個問題的關鍵就在於:能否說「車子的整體是車子 的支分」?如果可以,就必須說「車子的整體與車子的支分不相違」,因為有一法既 是車子的整體,又是車子的支分,但這樣說合理嗎?以上這些問題需要詳加思考。
4.為何車子的外形不是車子
接著,第七相正理是:聚合體的外形不是車子。之前自宗提到:「如果眾多支分 的聚合體是車子,將還未組裝的零件集中在一起的聚合體也應該是車子。」對此,他 宗反駁:「我所謂的『聚合體是車子』,是指將眾多零件組裝之後,會呈現車子的形 狀,那個特殊的形狀是車子。」這似乎比較接近我們的想法。我相信應該沒有人會認 為「將還未組裝的零件集中在一起的聚合體是車子」;我們心中所想的「車子」,應 該是將所有零件組裝起來之後,會有一個車子的外形,我們稱它為「車子」。但自宗 說:「即便將所有零件組裝起來,那個聚合體的外形也不是車子。」為什麼?因為那 只是車子的形狀。車子的形狀與顏色是不是都是車子的支分?既然如 此,車子的形狀怎麼會是車子?所以「眾多零件組裝而成的特殊形狀」也不是車子,理由是:它是車子的形狀、它是車子的支分,所以不是車子。這時或許會有人提出反駁:「那個特殊的形狀應該是車子,因為那個特殊的形狀 與車子都是形狀,而且兩者的大小相同,功能也完全相同。」首先,車子是色處,而 色處又分為「顏色」與「形狀」;車子是顏色還是形狀?剛才所說 的那個特殊形狀是不是也是形狀?再來,「那個特殊的形狀」與「車 子」的大小是否相同?功能是否也相同?既然兩者都 是形狀,而且大小相同,功能也相同,為什麼那個特殊的形狀不是車子?對此,應成派回答:「因為那只是車子的支分,所以它不是車子。」自續派則認 為:「當以分別知假立『車子』後,如果在它的施設處上尋找何謂『車子』,找到最 後的結果是『車子的整體是車子』,因為那個整體是形狀,那個整體與車子的大小、 功能都相同,所以那個整體是車子。」但應成派卻說:「即便如此,那也不是車子, 那只是車子的支分,因為那只是車子的形狀。」簡單來說,應成派認為:「車子的顏 色、形狀都只是車子的支分,那些都只是車子的施設處;而車子是依著施設處由分別 假立而成的,所以車子的施設處不是車子。」 這個觀念我們之前提過:應成派主張「施設處與施設法相違」,理由是什麼?因 為施設法是依著施設處假立而成的,這就代表施設處不是施設法。相同的道理,既然 車子是依著施設處假立而成,那麼施設處就不應該是車子。例如:當甲必須依靠乙才 能站起來,這時甲所依靠的對象──乙──就不應該是甲。以此類推,如果我是依著 蘊體假立而成,蘊體就不應該是我。
5.總結如何以車喻理解我無㉂性
月稱論師在講述七相正理時,是以「車子」為喻;如果車子的例子能想得通,再 將「車子」換成「我」。七相正理當中的前五相正理和之前介紹的內涵相同,第六相 和第七相正理說明的是:就像車子的眾多支分的聚合體不是車子,我的眾多支分的聚 合體也不是我;此外,就像眾多零件組裝而成的聚合體的外形不是車子,我的外形也 不是我。從這幾個角度來證明「我無自性」──如果我有自性,在施設處(蘊體)上 尋找之後,理應找到一個真實的我;但從各種角度分析,都找不到那個我,而說「我 無自性」。所以佛經當中提到:「如依諸支聚,而立名為車。」就如同車子必須依賴、觀待 眾多支分聚集而成的聚合體,由分別假立而成;相同的道理,「如是依諸蘊,說世俗 有情」──在世間上,安立「有情、眾生、補特伽羅或我」的時候,也是依著蘊體唯由分別假立的,所以補特伽羅不是由自方成立的。 提到「由自方成立」,以桌子為例,應成派認為:如果桌子是由自方成立,就必 須以自力讓自己存在,如此一來,桌子本身就要具有一種讓自己存在的方式;假使如 此,即便沒有其他因緣,桌子都應該存在,那麼桌子的形成就不需要觀待其他因緣。 這就像如果某個村落的人民能自給自足,就不需要外來的協助。由此可知,「一法由 自方成立」與「那一法需要觀待因緣」是矛盾的,不會出現「一法既需要觀待因緣, 又由自方成立」的情況。
6.探討施設處與施設法的關係
接著,我們討論「施設處」與「施設法」的關係。在《中論》的第九品中提到: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離法何有人,離人何有法。」這當中的「法」指的是蘊 體;「以法知有人」──透由在心中顯現蘊體,進而了知補特伽羅。「以人知有法」 ──透由在心中顯現補特伽羅,進而了知這是某某補特伽羅的蘊體。有些人以此為依 據而說:在心境上的能顯稱為「施設處」,在心境上的所顯稱為「施設法」;換句話 說,在心境上藉由顯現施設處而顯現施設法。 例如:蘊體是「施設處」,我是「施設法」;而蘊體包含色、受、想、行、識五 蘊。以「色蘊」為例,當我們的身體變胖時,我們會說「我變胖了」;當我們的雙腳 在走路時,我們會說「我在走路」;透由看到某人的身體而確認「他在教室裡」。這 些是不是藉由在心境上顯現施設處──色蘊,進而顯現施設法──我或某人?是。換 句話說,之所以會在心上顯現某個施設法,是藉由先顯現它的施設處而顯現它。若以「受蘊」為例,當我們感受到快樂時,我們會說「我是快樂的人」。以「想 蘊」為例,當我們的分別知能辨別是非時,我們會說「我懂得分辨是非」。接著,什麼是「行蘊」?受、想以外的心所和不相應行法都屬於行蘊。先以「受、想以外的心 所」為例,當我的心中妄想、雜念紛飛時,我會說「我是散亂的人」;再來,以「不 相應行法」為例,因為我們具有解脫的能力,而說「我能解脫」。此外,以「識蘊」 為例,當我們的意識投生時,我們會說「我投生了」。 從上述的例子便能得知:當我們心中顯現某個施設法之前,應該先顯現那一法的 施設處──藉由顯現那一法的施設處而顯現那一法。因此,施設處與施設法的關係是 指在心境上的「能顯」與「所顯」──能顯是施設處,所顯是施設法;藉由顯現施設 處而顯現施設法。「車子的外形」與「車子」也是如此──車子的外形是施設處,車 子是施設法;我們可以透由辨別車子的外形來判斷它是哪個廠牌的車子。
之前在解釋《略論》時,「若立蘊聚合體為施設處,則 『有聚法』亦應立為其施設處,故彼二者皆非補特伽羅。」這當中的「有聚法」指的 是支分;如果安立「蘊的聚合體」為我的施設處,也應該安立「聚合體當中的支分」 為我的施設處,所以不論「五蘊的聚合體」或「其中的支分」,這兩者都不是補特伽 羅。我們可以從剛才以「在心境上的能顯與所顯」來解釋施設處與施設法的那個角度 思考這段話,例如:當我們手握方向盤、腳踩油門時,我們會想著「我正在開車」; 這當中的「車」是不是施設法?(學員:是。)在我們心中是如何呈現那台車?是依 著我們「手上握著的方向盤」以及「腳下所踩的油門」,而在心中顯現「車子」,由 此而說「方向盤與油門都是車子的施設處」。
關於施設處與施設法,有人問到:「當我們用手指指著杯子時,手指所指的那個 東西是不是杯子?」如果說「那個東西是杯子」,就不應該說「那個東西是杯子的施 設處」,因為杯子與杯子的施設處沒有交集。所以那個東西是「杯子的施設處」還是 「杯子」?這個問題需要思考。
平時我們如何想著「杯子」?是不是先顯現杯子的施設處──比方杯子的整體, 而想著杯子?所以杯子的整體是杯子的施設處,杯子是它的施設法, 這一點應該沒有問題;但是當我們用手指去指它時,我們所指的那個東西是「杯子的 施設處」還是「杯子」?照理來說,「分別假立的杯子」與「杯子的施設處」都在同 一個地方──分別假立的杯子在桌上,分別假立的杯子能裝水;杯子的施設處也在桌 上,杯子的施設處也能裝水。但杯子的施設處不是杯子,杯子也不是杯子的施設處, 這一點唯由分別假立,無法在境上區分。
7.應成派如何主張因果互相觀待
另外一個問題:當車子的眾多零件散落一地,我們將那些零件集中起來,那些零 件是不是車子的施設處?
對此,我們舉一個例子:有些人會去大賣場買組裝家具回家 DIY。假設有人買了 一個櫃子,回到家後把箱子拆開,裡面裝有很多櫃子的零件。請問:那些零件是不是 櫃子的施設處?我們先換另外一個問題:那些零件是不是櫃子的因? 當我們說「那些零件是櫃子的因」時,櫃子形成了嗎?因為那時還 沒組裝,所以櫃子還沒形成;既然如此,怎麼會說「那些零件是櫃子的因」?雖然那 時櫃子還不存在,但我們仍會指著那堆零件說「那些零件是櫃子的因」,這表示在那 當下「櫃子的因」存在。請問:那時我們會說「那些零件是兔角的因」嗎?為什麼不會?那是否也應該說「在還沒組裝之 前,那堆零件也不是櫃子的因,因為櫃子不存在」?但我們會說「那堆零件是櫃子的 因,卻不是兔角的因」,這一點要如何區分?當我們說「那些零件是櫃子的因」時, 是指在我們心中顯現出一個櫃子,並想著「只要我將這些零件組裝起來,就能得到我 想要的櫃子」,從這個角度而說「那些零件是櫃子的因」。
由此可知,當我們認為「那些零件是櫃子的因」時,這件事是在分別知上顯現而成立的,如果要在境上尋找,根本找不到櫃子;如果找不到櫃子,怎麼有辦法找到櫃 子的因?但如果不在境上尋找,而是唯由分別假立,即便在那當下櫃子還沒形成,我 們都可以說「那些零件是櫃子的因」。總之,雖然我們無法在境上找到「那些零件是 櫃子的因」,但不代表它不存在,因為它的存在唯由分別假立;這是「分別假立」的 另外一個例子,而且這個例子很容易思考。
剛才我們提到:所謂「那些零件是櫃子的因」,指的是在我們心中顯現出一個櫃 子,並想著「只要我將這些零件組裝起來,就能得到我想要的櫃子」;所以在還沒組 裝前,能否透由那些零件而在心中顯現出一個櫃子?請問:那些零 件和我們心中所想的那個櫃子,在心境上是不是能顯與所顯的關係?
如果是,那些零件是不是櫃子的施設處?假使我們從那堆零件中取出 一根螺絲,放在旁邊,請問:那根螺絲是不是櫃子的施設處?再放 靠近一點呢?如果將那根螺絲放回那堆零件中,那根螺絲是不是 櫃子的施設處?為什麼放在一起的時候,拿開就「不是」?難 道各位在組裝零件時,會把所有的零件都集中在一起嗎?零件應該是散落一地,然後 你一邊看著說明書、一邊找零件;而不是把所有的零件都集中在一起,那樣反而不容 易找到所需的零件。如果散落一地的零件是櫃子的施設處,當多數的零件在三樓,而 某個零件掉到二樓,這時那些零件是否還是「櫃子的施設處」?這些問題需要思考。
雖然透由這個例子,有些人或許還分不清什麼才是「櫃子的施設處」,但是從中 應該能清楚得知應成派對於「因果互相觀待」的看法。下部的宗義師們異口同聲地說 「果的形成需要觀待因」,但不認同「因的形成需要觀待果」;應成派則主張「因的 形成也需要觀待果」。就像剛才說的:在還未組裝零件之前,雖然我們只有看到散落 一地的零件,沒有看到櫃子,但是在那當下,我們可以透由分別假立「那些零件是櫃 子的因」。由此可知,那些零件之所以能成為「櫃子的因」必須觀待「櫃子」;若不 觀待「櫃子」,就無法安立「那些零件是櫃子的因」,所以因的形成也需要觀待果。雖然因的形成需要觀待果,但在境上尋找後卻找不到那一果;即便如此,依舊可以透 由分別知安立「那些零件是櫃子的因」,所以這一點唯由分別假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