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59毗缽舍那
《菩提道次第廣論》
毗缽舍那NO.59
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3次)
諸佛正法菩薩僧直至菩提我皈依
以我所修諸善根為利眾生願成佛(3次)
(p492-3)01:00
前面我們已經解釋了,就是清辨論師他認為有法及譬喻有共成之義,把它解釋成站在應成本宗來說,沒有這種共成之義。下面的科判是來解釋所立之因也沒有共成之義。我們看著本文:
第二由此過顯因亦不成。
[釋]:第二,由此共成之義的過失而來顯示所立之因亦不共成。此共成之義,可參考p485+6 —此科判是由「一、正破自續;二、自不同破之理。」之正破自續所分出。之前已經敘述清辨論師所說的「共成有法之義」,清辨論師認為有這個有法,但是在本宗來看這個無法成立的道理,依此道理,亦可證明「共成之因」即所立因也是不成立的,故說「第二由此許有共成之義的過失而來顯示其所立之因亦不成立有共成」。
(p492-3)03:53
《顯句論》云﹕「即此所說所依不成宗過之理,亦當宣說其有故因不成之過。」此顯前說性空不空立敵兩宗,無量能成極成有法,故自續因中色處之有法及無自生之法,二合總宗或名所立皆悉非有。即以此理於兩宗中,亦無正量成其有故。極成之因立因不成之理,如前當知。
[釋]:《顯句論》云﹕「即是此他宗所說所依共成有法不極成宗的過失之理,同樣亦當宣說其〝有故〞之所立因(如同p487+1:色處無自性,有故。)這個“有”就是因,這個所立之因來成立色處無自性,這個所立之因於立敵二宗有不極成之過失。」此處顯示前面p489-5所說:「如是總眼性空諸師(承許自性空的應成師)與不空師(承許自性有的自續師以下,乃至實事師),世俗不許,亦非勝義,故喻不同。」如同前面所說,性空與不空立敵兩宗,無量能成立極成有法,亦即無有一法是世俗不許、勝義亦不許之共成法,故承許自續因中的〝色處〞之有法及〝無自性生〞之所立法,此有法及所立法二者合總名為宗或名為所立,皆悉非有極成。即以此理於立、敵兩宗中,亦無正量共成其所立之因〝有故〞,也就是說這個所立之因也沒有共成。故極成之因所立因不共成之理,如前p489+3所說:「言『是故』等者,義謂無自性師與實事師安立色處為有法時,無亂現量不得極成,於立敵二宗中無正量能成立極成有法,故自續因於諸敵者(應成派),不能安立無過之宗。」及p490+2:「然中觀自續派以下,此俱說於諸根識顯境自相無錯亂現量,及於第六意識之分別心所著境自相無錯亂比量,能成有法及因三相,也就是說這個論式要以自相有而存在,這分是沒有錯亂的。如此之量在中觀應成派而言,畢竟非有。」所說的自相有這一分在應成派來講是不成立的,所以這個地方講說亦當了知。
(p493+1)09:09
《顯句論》云﹕「如是彼過如所說義,此分別師自己許故。如何許耶,謂他安立諸內六處,唯有能生因等,如來如是說故。凡如來說,即應如是,如說涅槃寂靜,此於他之能立,舉過難云,汝所許因為於世俗如來說耶,於勝義如來說耶。若於世俗,則其因義於自不成。」
[釋]:前面說這個所立因,由前面的沒有共成有法及沒有共同的譬喻來說,這個所立之因也沒有共成。《顯句論》云﹕「如是彼共成有法之過,如其所說義,此可參考p486+8《顯句論》云﹕「此之前指p486+5「共成有法之義」非如是應理—不合理。若許破生(破自生或破他生)為所立法—無自性之生,既然無自性之生,爾時真實勝義所依諸內根處或諸外色等有法,這個有法如果執真實勝義的話,唯是顛倒錯亂所得之我事,這樣的話如何極成呢?故此極成有法悉皆失壞,是此清辨論師自觀察後所必須承許,應成本宗認為:倒(如執持青色之眼識顯現自性有)與非倒(如現證空性之智慧)此二互相異,直接相違故。到這裡我們是在解釋p493+1第一句:「如是彼過如所說義」。前面應成本宗在說明清辨論師認為有共成的有法,但是以應成本宗來講根本沒有這種共成有法。為什麼呢?因為顛倒跟非顛倒兩個是直接相違的,哪來的共成呢?由此分別師(清辨論師)自己不得不承許故。清辨論師如何承許呢?謂他(諸實事師)安立前陳有法—諸內六處,所立法—唯有(諦實有)能生因等,前陳有法和所立法合起來是不是宗?諸內六處諦實有能生因等,它的因是什麼呢?此所立因—如來如是說故,這個道理是佛說的,亦即凡如來所說,即應如是正確無誤,譬如佛所說四法印中之涅槃寂靜,這個一定是正確無誤的。總的來說,如來所說是正確的,但是這個地方清辨論師就對實事師在問。因此清辨論師對於他實事師之能立之因—如來如是說故,舉其過失而問難云(總相是對的,就用差別相問他了):汝實事師所許之所立因是為於世俗如來說耶?或是於勝義如來說耶?剛剛是不是講說,如來如是說這個是總相,這個一定是沒有錯啊,那如來如是說是世俗如來說呢,還是勝義如來說呢?若實事師答云:於世俗如來所說,則其能立之因義於實事師自不成立。」因為實事師他絕對不可能會稱為所立之因為世俗,因為世俗是錯亂嘛,實事師一定會認為這個因是勝義,也就是說他承許勝義有、實體有,所以,如果說,世俗如來所說的話,當然這個於實事師他自己絕對無法成立。
(p493+4)15:27
又云,「若於勝義,則彼所立能立不極成故,因犯不成及相違過。如是此師,自以此理許因不成,故凡立實事法為因,一切比量因等於自皆不成,故一切能立自皆破壞。」
[釋]:前邊講,“如來如是說”如果是世俗如來說的話,是不是這樣?《顯句論》又說,「若於勝義如來說,則彼所立能立之因於自續派不極成故,由此可知於因就犯不能共成及相違之過失。如是此清辨論師,自以此勝義無自性之理許其所立因(勝義如來說)不極成,故月稱論師認為:凡立實事法為所立因,一切所成比量之因等,於清辨論師自皆不得成,故一切所立能立之因自皆破壞,即無極成共許之因。」前面講說,清辨論師是不是認為有共成之義嘛,以所立因來講,如果以識體、以量來成立的話,因為清辨論師你前面來講,共成之義是不是要以量來成立,既然以量來成立,就絕對離不開識體的安立。而識體的安立,不是錯亂,就是不錯亂而已。因此,不可能會有極成有法。所以前邊講說,《顯句論》月稱論師就引清辨論師所說的(那清辨論師就舉以實事師所立的如來如是說)以這個例子來反問清辨論師,那你說以識體來成立的話,這個如來如是說如果以量成立的話,如果說勝義如來如是說難道清辨論師你會承許嗎?不會啊。因為你認為一切諸法皆勝義無自性啊,是不是?所以,對你來講,你非得要承許如來如是說是世俗如來如是說,可是,世俗如來如是說是錯亂啊。如果錯亂的話,對實事師來講的話,怎麼有可能跟你共許呢?因此,這個地方月稱論師就來說明說,你清辨論師所說的共成法之義以量成來講是不可能的。接下來宗喀巴大師對《顯句論》中所說的進一步做解釋。
(p493+6)19:17
釋此義中,有諸自許隨月稱行者,作如是說,《分別熾然論》等立量說云,地於勝義非堅硬性,是大種故,如風。若於勝義立大種故,自所不成。若於世俗立大種故,於實事師敵者不成。若不由此立因不成,則說由此二門不成,則因遍不成自許相違。
[釋]:宗喀巴大師對於《顯句論》裡面的涵義再來做解釋。有諸學者自許為隨順月稱論師之行者,他作如是說,清辨論師於其所著之《分別熾然論》等立量論說云,地有法於勝義非堅硬性,也就是勝義無自性,因為是大種故,如風。假若清辨論師於勝義立大種之因故,則於自宗所不成立。我們剛所說的,清辨論師他不可能會立勝義有自性的。假若於世俗立大種為因故,則於實事師敵者不成立。若此大種不由此勝義、世俗成立之所立因,會有不共成的過失,則又說由此勝義、世俗二門簡擇,若不由此二門成立,則會有因的周遍有不成立的過失。怎麼說,因為凡是所立因一定要周遍所立法,故會有與自許相違的過失。以世俗與勝義體性雖異,要由這兩門來推察嘛,是不是這樣?可是它們雖然是異,然不相違害而且是相輔相成的,譬如:諸法自性空,緣起故—由緣起來成立它。以應成派來講,一切法的存在是不是緣起,唯名言假立?一切法的存在是緣起,唯名言假立,但是在識體上是不是會顛倒執為自性有?如果執為自性有,是非緣起啊。是不是由這個緣起因來遮除掉非緣起,遮掉這個自性有?遮掉自性有,是不是通達無自性?所以,由這個地方來說明若無緣起,亦無法成立自性空。故緣起之體性與自性空之體性雖是相異,然不相違害。所以,如果你不由任一門來成立的話,你的因絕對就無法周遍了。
(p493-6)23:33
又有說云,立唯大種,以理智未成而破。以此理破,全非論意,清辨論師非如是許。故於兩派,俱成倒說。
[釋]:以上是講了第一個學者的說法。這裡講,又有(第二個)學者說云:立唯大種無勝義、世俗之差別,以空性之理智未能證成而破。本宗(宗喀巴大師)說:以此—即依這兩位學者所說的道理而來破除他們(這兩位學者)所說的,因為此二學者所說的全非《顯句論》之意,而且清辨論師也不會這樣承許。此中第一個學者所說的錯誤,是因為清辨論師於所立之因〝大種〞並不會有勝義或世俗的差別,故此學者以假設性來推測—他不是講嗎,若清辨論師你的推測是勝義的話,是不是於自不許,若以世俗的話於實事師不許,對不對?你用這個假設性來推測清辨論師之意,是沒有義意的。因為清辨論師於所立因之大種,不會取差別所別之相。清辨論師不是說不能取差別所別嘛,對不對?這樣的話,你用假設性來推測,清辨論師他會用這樣來問難推測實事師所立之因的過失,你這種說法是錯誤的,這樣可以理解嗎?
又第二個學者所說的錯誤,因為清辨論師不會承許證空性的理智可證成大種,因為第二位他是不是講說以理智未成而破,以理智未成而破──以理智推理都尋找不到的話,那就破除掉,清辨論師怎麼會用理智而來成立大種呢?因為清辨論師他不會承許勝義有。如果承許勝義有的話,是不是就要承許它勝義理智尋找可以找得到?找得到的話那就是勝義有啊,是不是這樣?清辨論師怎麼會這樣承許呢?所以,故對於月稱論師於《顯句論》中解釋清辨論師所說的涵意,這兩派學者的解釋俱成顛倒說。
前面我們再略說一下。我們要辯論的話是不是雙方一定要極成有法?如果沒有共成就不用辯了嘛,是不是這樣?清辨論師他會認為說,對,是一定要共成。要共成就拋開了差別相嘛,許總相。可是,你的共成之義又是要用量成啊,如果以量成來講就離不開識體安立了,如果離不開識體安立,不可能有一法是錯亂也不錯亂,沒有這種法。所以,站在宗,宗就是有法跟所立法,包括譬喻,我們上節課把有法和譬喻講完了,也不可能都會有共成啊。這個地方講所立之因。所立之因的話,也不可能會有共成。所立因的話,舉清辨論師在自己的論著在問難實事師所立的這個因,他所立的因是不是說如來說?如來說,總相是對的,可是清辨論師他絕對不會用別相去推他啊。你所說的如來所說的這個是勝義說嗎?是世俗說嗎?有學者會認為,清辨論師在推實事師的話是用這種差別相來推,你所立的因是如來如是說的話,是以世俗如來如是說,或者是以勝義如來如是說呢?那你這樣就變成把清辨論師認為他是用差別相來問難人家了。你如果這樣來講,是不是清辨論師的話就要承許差別相了?如果這樣的話,是跟他前面的共成涵義就變成相違背了。你這種假設性的問法就是錯誤的,清辨論師他不會這樣。之所以這個大種會成立的話,它會是錯亂,會錯亂就是沒有辦法共許嘛,那是因為清辨論師他認為勝義理智無法尋到所以破除掉它,是不是這樣?反面來講,要共許之義的話,是不是要用理智尋找可以獲得到?那這是錯誤啊。因為清辨論師哪有可能會成立說大種是由勝義理智所成立?因為他承許勝義無自性啊!
(p493-5)29:55
若爾云何,其「如所說義,此分別師自己許」文,如前說者,謂前所說有法不成及因亦立其不成,以前論無間說彼文故。
[釋]:若爾云何──怎麼去理解呢?其「如所說義,此分別師自己許」這個是p493+1《顯句論》中云:「如所說義,此分別師(清辨論師)自己不得不承許」之文義,此如前p486-6《顯句論》中所說:「此共成之義非如是成立,因為若許破自生或他生為所立法,即無自性之生,如果是無自性之生的話,爾時真實勝義所依諸內根處、或諸外色等之有法,唯是顛倒錯亂所得之我事,如何極成呢?故極成有法悉皆失壞,是此清辨論師自己必須承許,因為倒與非倒是互相異、且相違故。」者,意謂:前所說有法不極成及p492-3共成有法之所立因亦安立其不共成,倒數第三行的本文是不是說:第二,由此過顯因亦不成。所謂不成的話,以識體量成而言,若不是〝錯亂〞就是〝不錯亂〞,故無非錯亂亦非不錯亂。所以前面p492-3引《顯句論》,引完以後,無間於p493+1說彼文義故--即是「如是彼過如所說義,此分別師自己許故」。
(p493-3)33:55
義謂成立有法及因所有現量,不出二類,謂錯不錯亂。若以錯亂識所得義立為因等,於實事師不能極成。若以無亂識所得義立為因等,自量不成。故自續因及有法等,前已宣說不極成者,是「如所說義。」之義顯由此門立為不成。
[釋]:此文義就是我們剛所說的P493+1:謂成立有法及因所有的現量,不出二類,謂錯亂及不錯亂。若以勝義是錯亂識所得義而立為因等,當然則於實事師不能極成。若以勝義是無錯亂識所得之義立為因等,則中觀應成派自所許之量不能成立。這個地方不要說中觀應成派,自續師也不會成立,故自續因及有法等,前p489-1「若應成師說:自相有是由錯亂識所成立,則於敵者(自續師以下)不能成立。若由自續師以下說:自相有是無錯亂識所得者,則為立者(應成師)量所不能成立。」由此已宣說不極成者,故是p493+1《顯句論》文中「如所說義」之義,即是清辨論師所許共成之義而來顯示由此門立為不共成。也就是說清辨論師所說的共成之義的根本無法成立。
(p493-1)36:33
清辨論師如何許者,謂於如來如是說故,由二諦門而為推察。有說此義,謂徵難云如來是說世俗說故立為因耶,勝義說故立為因耶,全非論義。如前自立有法,謂不可加實妄差別,若異此者,便有立敵隨一不成,於因喻等亦許如是。於斯粗顯似破之理,巧慧圓滿,若此論師豈容錯誤。
[釋]:由此門而來說明不共成之因。清辨論師如何承許者,謂於如來如是說故,由勝義、世俗二諦之門而為推察。然有學者說此清辨論師所說的推察之義,謂徵難云:「如來如是說,是以如來世俗說故所成立為因耶?是以如來勝義說故所成立為因耶?本宗說:此學者所說之諍難並不是清辨論師之意,故全非論義。如前p485-4「是故以彼為因取總的所立法及有法,如是此中亦捨差別,唯取總相之有法。」自安立有法,謂不可加實妄之差別,若異於此唯取總相之有法者,也就是說異於總相來講,你取差別相來講的話,便有立或敵者隨一不共成的過失,同理,於因及譬喻等亦許如是不能異於此唯取總相之有法,也就是說你不能離開這個總相法而取差別法。於如斯粗顯相似能破之理,對於巧慧圓滿之清辨論師來說,若是此巧慧圓滿之清辨論師豈容有此種錯誤產生。這個就是我們剛所說的你這個學者用這樣來推清辨論師這是錯誤的。
(p494+3)39:28
故是問云﹕「如來說故」彼因之義二諦為何,若是世俗自不許爾,於自不成。若是勝義,我於勝義,破果從其有因無因及二俱生,故我不成。不許俱非二諦義故,無須明破。
[釋]:故是,清辨論師應該怎麼去徵問呢?「如來所說故」這個因的涵義於二諦中為何?清辨論師他會這樣問:你實事師所立的因,如來所說故,它於二諦之中為何?若是世俗如來說,則於實事師自不承許爾,故於自不成。若是勝義如來說,則我清辨論師於勝義,以是破果從其有因。也就是說,你在勝義的簡別上不論是有因、無因、及二俱(俱有有因無因、俱無有因無因)之生,全部都要被破除,也就是說清辨論師他根本不承許有勝義自性生。故此勝義所成之因於我清辨論師是不成立的。又不許俱非二諦之義故,因為沒有一物既非勝義亦非世俗,亦無一法於識體以量來成立時,既是錯亂亦是不錯亂,也沒有這種法,所以,由此即可了知亦無任一宗派會如是承許,所以沒有必要舉出來明破。
(p494+5)41:50
今自立云,是大種故。亦當如前反詰彼云,彼因大種,二諦為何,若問「二諦大種立何為因」是全未解立者之意。
[釋]:今自所立云:這個因「是大種故」。如果是這樣的話,亦當如前所說反詰問彼云:「彼所立因之大種,於二諦中為何?」。你要這樣問,你不能問你的大種是世俗呢,還是勝義呢?不能這樣問。若以差別所別而來徵問:「二諦中大種立何為因」此如p494+1「如來是說世俗說故立為因耶,勝義說故立為因耶。」如果這樣的話,是全未解立者即清辨論師的涵義。
(p494+6)43:06
如是詰問二諦為何,若是勝義雖自不成,然是世俗云何可說於他不成。若不爾者,立諸內處為有法時,世俗有故,亦應敵者不極成故。
[釋]:如是以差別所別而來詰問於二諦中為何,若是勝義雖於自續派自宗不成立,然於世俗云何可說於敵者(實事師)也不成立。若不爾者(若不是詰問於二諦中為何者),若立諸內處為有法時,中觀自續派是承許世俗有故,然此世俗有亦應於敵者(實事師)不極成故。
44:08(p494-6)
若爾如所說過,清辨論師為如何許,以二諦理推求他因耶。茲當宣說,此論師意以無錯亂識所得,名為勝義。以錯亂識所得名為世俗。問云:「二諦為何」,與問二識何者所得,同一扼要。以所立因義,俱非真俗因即不成,與所立因義俱非錯不錯亂二識所得,因亦不成二理相等,故說是此自許,非親許也。
[釋]:若爾如上所說之過失,此如p493+4「若於勝義如來說,則彼所立能立之因於自續派不極成故,於因犯不能成立及相違之過失。如是此清辨論師承許勝義無自性之理來許其因不極成。」如是清辨論師如何承許呢,以及以二諦理推求他因耶?茲當宣說前《顯句論》之涵義,此《顯句論》月稱論師之意是:以無錯亂識所得,名為勝義,此如p490+1「無錯亂者,在中觀應成派總謂現量緣勝義諦諸根本智。」,以錯亂識所得名為世俗。故徵問云:「二諦為何?」,與問二識何者所得,同一扼要,都是一樣的。也就是說,無錯亂識所得與勝義諦同一扼要;錯亂識所得與世俗亦是同一扼要。以所立因之涵義,若俱非真(勝義)及世俗所立因即不成立,與所立因之涵義俱非錯、不錯亂二識所得,此因亦不成立,此二之理相等,也就是,俱非勝義及世俗所立因即不成立的道理,以及俱非錯、不錯亂二識所得,此因亦不成立的道理是相等的。故說是此清辨論師自己所承許,此自許之理如p493+1《顯句論》云﹕「如是彼過如所說義,此分別師自己許故。」此分別師即是指清辨論師亦非直接親許也。也就是說,清辨論師認為有總的有法,這個有法有量成。p486-6是不是開始引《顯句論》,《顯句論》說,如果你的共成有法一定要有量成的話,就絕對離不開這個識體,對不對?離不開識體的話,就不可能會有共成之法了,因為沒有一個法是離開了錯亂不錯亂,也沒有一個法離開了世俗跟勝義,既然沒有這樣的法,哪來的共成之義?我們剛剛所消文,在中觀應成派來講,所謂的錯亂識就是世俗,所謂沒有錯亂的話就是現量證空性的根本智。說到這個地方,那你清辨論師不得不承許了。因為你也不可能說以識體來成立的這個量成的話,會有一個法是沒有錯亂也錯亂,沒有這樣的法,也沒有一個法不是勝義也不是世俗了。
(p494-3)48:45
次說「故立實事法為因」別說實法,清辨論師自立因中,有是無錯亂現量親成,及有以無錯現量為究竟能立,然此論師正為破彼。如前引說中觀師不許他宗,謂理不應許自相之義,為證此故,引「若由現等義」等文,說無能量自相之量,是對執清辨論師一方而成立故。
[釋]:次說「故立實事法為因」別說實事法,此如p493+5「故月稱論師認為:凡立實事法為因,一切所成比量之因等,於清辨論師自皆不得成,故一切所立能立之因自皆破壞。」別說實事法,故清辨論師於自立因之中,有些是無錯亂現量親自所證成,及有些是沒有辦法直接以無錯亂的現量證成,但最後仍以無錯亂現量為究竟之能立。此如p492+5「雖彼不為現量親成,然其究竟根本能立,必至現量。是一切宗諸師共許。」雖然如是,然此月稱論師正為破彼清辨論師所說:「以無錯亂現量親成」。因為月稱論師認為:以無錯亂現量唯有親證空性才能成立。此如前p486-4:此無顛倒心,不會妄增益非真實自性有之事,爾時由何而為世俗顛倒錯亂於自性有,此非有自性之義,豈有少分自性有(毛輪)是其無顛倒錯亂心(無漏智)之所緣。這個地方引說中觀應成師不許他宗,謂理不應許自相之義,此如p490+2:然此自續派以下諸師俱說於諸根識顯現境自相無錯亂之現量,及於第六意識分別心所著境自相無錯亂之比量,能成立有法及因三相,如此之量以中觀應成派而言畢竟非有。故以此種無錯亂識所得之境義非是能安立此處所說之共成有法。因此,為證此義故,引「若由現等義」等文,此於p486-3龍樹阿闍黎於p473+3《迴諍論》云:『若由現量比量等所緣之義,有自性有之少法可緣,應成自性有之能立或能破,此皆會有過失,然我無許自性有,故我無汝所說之過難。』這個地方來說明若由現量比量所成的話,如果有自性有的話,中觀應成派是無法共成。前邊講,清辨論師他認為有些是由現量所成,那現量所成的話是不是於其自相要現量所成?就是眼前沒有辦法現量所成,可是它究竟的承許之義也是不是要現量所成,那你還是要自相有啊!如果這樣的話,站在我中觀應成派哪來的跟你共成?何以故?如是顛倒與不顛倒而相異(直接相違)故,在無顛倒位時(無漏智)其世俗顛倒錯亂自性有之事,皆非顯現為有故,不可能會產生的。這個地方就是說明你清辨論師所說的由量的極成共許根本是不可能的。
53:50
識體於無顛倒位時豈有世俗眼顛倒之事為有法,怎麼會有這種呢?是故清辨論師所說共成有法之宗會有不成立之過失,及共成有法之所立因亦有不成立之過失。由此而說無能量自相之量,此是針對執持清辨論師一方之見而來成立的。我們跟他方辯論的時候是不是要有共成,清辨論師也說有啊,共成一定要量成。應成派說,那你如果要說量成,在識體上成為量成的話,哪來的量成?你如果要在識體量成的話,你根本不可能會有依他所許的共成有法,只有我應成派才有依他所許的共成有法,因為我應成派的依他所許不在心識上跟你共成,為什麼?因為世俗有法本來就是錯亂的嘛,是不是這樣?這個地方我才有辦法跟你共成。如果談到識體要共成的話,誰跟你共成啊?所以你只要在識體承許有自性自相,不可能會有共成。自續派以下的話,如果沒有在識體又成其為自相有的話,那全部都變成錯亂了。既然錯亂,自續派以下也不可能會共成啊。可是在我應成派來講,我在顯現境,觀待識體來看都是錯亂,可是我的量成並不是安立在識體,所以我可以跟敵方都有共成。所以,依你所許,你只要承許自性有的話,絕對不可能會依你所許,絕對沒有共成有法。其實這個道理是下一個科判—自不同破之理。他會問難:如果照你這樣講的話,清辨論師他依他所許都沒辦法共成,那你應成派也一樣啊!
道理就是這樣,只不過文字文縐縐的,你要慢慢體會,越來越深,所以文字也很重要。依我們來講,我們要瞭解他們辯論的中心理路,你如果要通過理路這樣學辯論,我們沒有那個環境了。可是你這樣學的話,就知道辯論的涵義在哪裡,你會看得懂。
